
溶气气浮
主要用于污水处理系统,对除藻有奇效,是污水处理系统中一个新的突破。
溶气气浮工作原理是:由空气压缩机送到空气罐中的空气通过射流装置被带入溶气罐,在0.35Mpa压力下被强制溶解在水中,形成溶气水,送到气浮槽中。在突然释放的情况下,溶解在水中的空气析出,形成大量的微气泡群,同泵送过来的并经加药后正在絮凝的污水中的悬浮物充分接触,并在缓慢上升过程中吸附在絮集好的悬浮物中,使其密度下降而浮至水面,达到去除SS和CODcr的目的。
溶气气浮装置
采用加压的方法将空气溶解于水,再在减压的条件下释放出微小气泡粘附于悬浮物上,
使其整体比重小于水而上浮于水面,通过机械装置刮除,实现固液分离的装置。
溶释气效率
溶气罐内气体与液体接触时,在一定压力条件下气体溶解在液体中,当微气泡全部释放
分离后,实际释气量与理论溶气量的比值。
分类与命名
分类
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型号按供气源的方式和每小时处理水量分类:
a) 压缩空气为气源的称为加压溶气气浮装置,代号为:QFJ;
b) 以射流形式吸入空气为气源的称射流溶气气浮装置,代号为:QFS;
c) 按处理水量(m3/h)分为:5、10、20、30、40、50、75、100、125、150、200、
300、400 等规格。
命名
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命名和型号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。
HYQF-□-□
示例 1:HYQFJ—200 指处理水量为200m3/h 的压力溶气气浮装置。
示例 2:HYQFS—50 指处理水量为50m3/h 的射流溶气气浮装置。
要求
1 基本要求
1.1 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。
1.2 基本组成
1.2.1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:由水泵、空气压缩机、压力溶气罐、溶气水释放控制阀、释放
器、刮渣机、电气控制箱、流量计和气浮池等构成;
1.2.2 射流溶气气浮装置:由水泵、射流器、压力溶气罐、溶气水释放控制阀、释放器、
刮渣机、电气控制箱、流量计和气浮池等构成。
1.3 装置的制造应符合JB/T 2932 的规定。
1.4 溶气罐的制造应符合GB 150 的规定。
1.5 压力溶气罐的工作压力一般为0.25Mpa~0.4MPa。
1.6 采用的水泵应符合GB/T 5657 的规定。
1.7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使用的材料应符合GB/T 700、GB/T 1220、GB/T 8163 的规定。
1.8 装置表面油漆应符合JB 8939 和JB/T 4711 的规定。
1.9 装置配套的电气控制箱应符合JB 8939 的有关规定。
1.10 电气控制装置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,并有明显标志;装置中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
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。
1.11 压力溶气罐应设置排水口,水位计和溶气水取样口。
处理水量,m3/h
特征代号:加压气浮:J;射流气浮:S
1.12 刮渣机的运行速度应稳定,刮板平整。
2 性能要求
2.1 溶气释放器在工作压力0.25Mpa~0.4MPa 范围内释放的气泡应细密、均匀,气泡
在1000mL 量筒中的消失时间应大于4min。
2.2 溶气罐的溶释气效率不应小于80%。
2.3 当进水SS 在100mg/L~500mg/L 时,装置的SS 去除率应大于80%;当SS 大于
500mg/L 小于等于2500mg/L 时,装置的SS 去除率应大于90%。
2.4 装置运行噪声声压级应小于76dB(A)。
2.5 当溶气水回流比为处理水量(Q)30%时,装置能耗为:
a) 当Q≤25m3/h 时,能耗≤0.4Kw·h/m3;
b) 当25m3/h<Q≤100m3/h 时,能耗≤0.3Kw·h/m3;
c) 当100m3/h<Q≤400m3/h 时,能耗≤0.18Kw·h/m3。
产品应用领域:
1、污水预处理;
2、工业废水系统分流处理;
3、含油类废水处理;
4、有机盐类、萃取物料分离等;
5、应用行业:制药、化工、冶金、机械、造纸、屠宰、养殖、印染、食品加工、海产养殖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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